【3.15投稿】某公司綦先生:我公司需要一款服务器产品以支持公司采用的财务软件,此软件需要服务器具有25针打印机接口来运行软件加密狗,在戴尔网站上发现poweredge840型服务器在价格方面符合我公司要求,因戴尔网站在对此款服务器的介绍中特别说明,此款服务器属于可执行文档共享与打印,属于功能上默认可以外接针式打印机,于是电话订购。在购买过程中,戴尔销售人员也没有对我们说明此款服务器无外接打印机并口。10月26日产品到货后,我公司发现无法使用此服务器,在与财务软件公司联系被告知如果换usb加密狗需加价30000元人民币的情况下,我公司无奈之下与27日向戴尔公司提出换货要求。戴尔公司以产品无损坏不能换货为由拒绝为我公司调换服务器。造成我公司至今不能正常使用财务软件。戴尔公司至今依然在其网站中使用的依然是以前的介绍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这应该属于“应具有的功能,不能具有,而未加说明”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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